逃逸这个话题,最耳熟能详的,莫过于“逃逸致人死亡,法定起刑点为七年”这个规定。
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,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。
但是,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责任。
当事人故意破坏、伪造现场、毁灭证据的,承担全部责任。
案例:事情发生于七年前。嫌疑人交通肇事逃逸的,后一直在逃,今年一月份,难逃高科技布阵下的天罗地网,最终归案,目前已羁押看守所数月,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。
本身仅涉及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,为何一步步转化为民事刑事责任一并负担?
某种程度上来说,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责,有点“冤”,或者说不值。之所以这么说,先看看案情便明了:嫌疑人驾驶拖拉机正常行驶,摩托车占线超车,结果就撞死了,另一个背景是嫌疑人和受害人均无照驾驶(边远山区,开摩托车开拖拉机,无证驾车属常态)。
按理说,责任最多五五开,即拖拉机驾驶员与摩托车驾驶员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,不可能让拖拉机一方承担主要责任。毕竟,无照+占线超车>无照,摩托车一方过错更大。
栽就栽在逃逸上了,这也是本案拖拉机一方责任发生质变的关键点。逃逸之后,责任重新配置,逃逸一方最终认定为主要责任。如此,承担主要责任并有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,刑事责任就难以逃脱。
一瞬间,结果天翻地覆:不仅要坐牢,外送跟随终身的犯罪记录,最关键的是极可能影响子女的前程。
发生事故后若有逃逸行为,逃逸一方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,是板上钉钉的事情。结合司法解释规定,只要发生致人重伤以上的后果,则施害人将铁定被追究刑责。
如此规定,一则肇事逃逸不利于交通管理部门勘查现场,准确分配责任;二则避免肇事方逃逸后,受害方无法得到及时救治,造成更为严重之后果。
当然,是否只要逃逸了就必定承担主要责任,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所规定的,并不能完全套用。一种极端情形:逃逸一方本来正常行驶,对方追尾逃逸一方后,致使自己重伤或死亡。若从《条例》九十二条的字面理解,似乎逃逸一方也应承担主要责任,涉嫌交通肇事罪。
但是,从情理上说,这显然是不可能成立的结论。
该情形下,逃逸一方唯一可苛责的错误,在于未采取措施救治伤者、保护现场配合勘验,事故发生时本身并无任何责任,未实施肇事行为,若构成犯罪则明显强人所难。实践中,对于无责一方的逃逸行为,交通管理部门依据《条例》认定其负事故次要责任,会面临民事责任承担风险。当然,若交通事故发生路段条件特殊,无过往行人,逃逸后对方得不到有效施救而死亡,则可能涉嫌其他犯罪。
幸福树奉劝每一位驾驶人员:要谨慎驾驶,确保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。
万一发生了交通事故,拨打报警电话、联系急救人员。千万别低估现代科技手段带来的侦查能力,千万别抱有任何侥幸心理。
逃逸所产生的后果,或许你我都难以承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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