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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生育保险报销金额及支付标准

2018-09-17 11:55:17  阅读:3744 来源:本站原创 作者:梁家辉

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,生育保险基金的限额标准:

(一)产前检查(围产保健):1200元/例;

(二)正常分娩:省级医院2200元/例;市级医院2000元/例;

(三)异常分娩(难产):省级医院2800元/例;市级医院2600元/例;

剖宫产:省级医院4500元/例;市级医院4300元/例;

(四)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:5000元/例;

男职工配偶(无工作单位)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,补助金额为以上标准的50%。

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,生育保险基金的限额标准:

(一)放置、取出宫腔内节育器(含检验费):省级医院150元/例;市级医院130元/例;

(二)输精管结扎术(含检验费):省级医院1200元/例;市级医院1000元/例;

(三)输卵管结扎术(含检验费):省级医院2600元/例;市级医院2400元/例;

(四)输精(卵)管复通术(含检验费):省级医院4000元/例;市级医院3800元/例;

(五)早期妊娠需在门诊终止妊娠(含孕情检查、检验费):省级医院300元/例(特殊情况除外);市级医院280元/例;

(六)12周以上住院终止妊娠:省级医院1000元/例;市级医院800元/例;

(七)引产:省级医院1500元/例;市级医院1300元/例;

职工因急诊、急救、异地安置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,符合规定的,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。

生育保险基金对下列费用不予支付

(一)不孕症治疗发生的费用;

(二)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;

(三)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;

(四)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;

(五)实施辅助生殖术(如试管婴儿)发生的费用;

(六)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。